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
常公积金委〔2017〕1号
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,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,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,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明确如下意见:
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(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)还清后,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%调整为30%。
本通知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。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。
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2017年3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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